物理与通信电子学院资产采购、使用和管理规定

发布者:ldxy发布时间:2021-06-08浏览次数:2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学院资产的采购、使用和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学院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江西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校发(201089 ]和 《江西师范大学固定资产转移交接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9147]等相关规定,对学院资产的采购、验收、建档(入库)、领用(借用)、移交、清查、损失赔偿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资产包含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的设备、家具、车辆、图书、文物、建筑物等物资。低值耐用品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元(含)至1000元(不含)之间,可构成独立使用和重复使用的物资。

 

二章  预算与申购

第三条 根据学校招标采购中心的相关规定,适用建立预算再申购的物资,需先报预算再填申购,通常在上一年通过招标采购管理信息平台填报预算申请,预算通过后在第二年填写采购申请,没有通过预算审批流程不可提出采购申请。采购申请内容应与预算一致或在合理范围内改动,不能超出预算。

第四条 不需要建立预算可直接申请采购的物资,在招标采购管理信息平台中填写采购申请,完成相关审批流程后方可安排采购。

第五条 学院成立采购工作小组,对具备条件的物资学院实施分散采购。

第六条 相关采购文件请参照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第三章  验收

第七条 采购物资到货后,学院资产管理员必须及时认真验收,对照采购合同,对采购物资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并形成验收文件。

第八条 具备验收条件的实验室设备,根据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相关验收规定,由资产管理员准备验收材料,组织学院预验收和提请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完成物资的验收工作后,资产管理员需将物资采购合同、发票、验收资料、采购申请凭证电子档存档。

第九条 相关验收文件请参考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附件八。

 

第四章  建档(入库)

第十条 对通过验收的物资,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在资产综合管理系统中建档(入库),上传合同、发票、验收资料、采购申请凭证等电子材料,必要时提供物资图片。

第十一条 对捐赠资产,同样需要在资产综合管理系统中建档(入库),上传合同,必要时提供物资图片。

 

第五章  领用(借用)

第十二条 使用校设备经费购买的实验室物资,在完成资产验收、建档(入库)后,直接由建档(入库)时的使用人领用到实验室使用,资产管理员不另做台账,以资产综合管理系统中建档(入库)资料为准,使用人需根据实验室相关规定做好设备使用记录。

第十三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买的物资,在完成资产验收、建档(入库)后,直接由建档(入库)时的使用人领用,资产管理员不另做台账,以资产综合管理系统中建档(入库)资料为准。

第十四条 用其他经费购买并需由学院统一管理的物资,如新进教师的工作电脑、学院行政办公用电脑、打印设备等,在完成资产验收、建档(入库)后,物资统一收由学院资产管理室保存,资产管理员需做好入库台账。领用人填写仪器设备/家具借用单,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借用,资产管理员做好出库台账。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家具借用单请参考附件九、附件十。

 

第六章  资产移交

第十六条 对工作调动、退休、离职和校内岗位调整人员资产的移交,参照《江西师范大学固定资产转移交接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9147]的规定执行,资产移交工作可提前半年开始,完成资产交接后,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领导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调动、退休、离职和校内岗位调整手续。

第十七条 相关资产移交文件请参考附件十一、附件十二、附件十三。

 

第七章  资产清查

第十八条 学院成立资产清查小组,定期对学院资产进行清查。

第十九条 各实验室和行政办公室每学期完成一次资产自查,自查结果发给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汇总后形成报告发给学院分管领导。

第二十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买的资产,每年完成一次清查工作,由资产管理员通知领用人自查,自查结果由资产管理员汇总后形成报告发给学院分管领导。

第二十一条 资产清查中如出现具备报废条件的资产,由各实验室、行政办公室、科研人员登记和提请报废,并发给资产管理员整理汇总,待报废资产暂由各实验室、行政办公室、科研人员自行存放,学校统一安排物资报废时由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综合管理系统中提出报废申请。

第二十二条 资产清查中如出现资产损失,根据情况由使用人按照折旧价格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物理与通信电子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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