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学院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处以上干部。
二、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 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
理的上述事宜);
(三) 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 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 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 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四、学院党委负责受理报告。
五、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六、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七、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八、党委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