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副处以上领导干部须依照本规定申报收入。
二、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
1 工资;
2 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3 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 申报人于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接受党委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
四、 学院人事秘书负责接受本申报人的收入申报,并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五、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党委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六、党委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