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与通信电子学院 “三重一大”集体议事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6-08 浏览次数: 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有效的保障与监督体系,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不断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水平,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决策的事项主要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以下统称“三重一大”)。

第三条  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必须坚持以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为目的,以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为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完善机制,推动落实。

第四条   党委书记是领导班子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负有向主要领导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纪委书记负有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协调责任。

第五条   党委书记依据本规定针对具体事项,决定集体研究决策方案(包括范围、形式、内容、时机和扩大人员),并分别主持召开党委会、班子会等会议,按要求把握好集体决策的程序。                                   

 

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包括: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部署;学院发展规划;院内机构的增设和撤并;学院重大改革措施;学院教职工年度、聘期考核;教职工年终二次分配;教职工职称评审工作;各类评优、评先工作;学院人事安排;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理。

第七条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正科、副科级职务任免。对干部任免中的选拔、推荐、考察、酝酿和决定等各环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重要项目安排”具体范围和内容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工作部署;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应该集体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大额资金使用”的范围:10000元以上单件物品的采购;20000元以上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  决策形式和程序

第十条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主要通过院党政联席会、院党委会和全体教职工大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决策”集体研究的程序是:

1、相关系科提出重大决策的初步方案,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

2、主要领导确定集体研究的基本方案;

3、召开学院党政联席会,初步形成统一意见,确定征求意见范围和政务公开方式;

4、征求意见,并做好意见汇总、反馈;

5、召开党政联席会进行集体研究,按照民主集中制做出决定;

6、学院党政办公室做好详实的会议记录,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第十二条    “重要干部任免”集体决策的程序是:

严格按照校党委关于科级干部交流轮岗和提拔任用工作相关要求,做好资格审查、民主推荐、考察、材料移交、任前公示、任前谈话工作,督促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三条  “重要项目安排”集体决策的程序是:

1、相关系科做好调查研究提出重要项目的初步意见、方案,分管领导做好审核把关;

2、分管领导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

3、召开院党政联席会,听取分管领导或有关系科工作汇报,集体研究形成共识,进行决策。

4、对纳入院务公开内容的事项,选择适当的形式和时机进行公开。

5、学院党政办公室做好详实的会议记录,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第十四条  “大额资金使用”集体决策的程序是:

1、相关系科申报大额资金使用方案和预算,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核;

2、资金使用方案报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初步形成统一意见,必要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并通过适当形式征求意见;

3、院党政联席会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形成共识,进行决策。

4、对纳入院务公开内容的事项,选择适当的形式和时机进行公开。

5、学院党政办公室做好详实的会议记录,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第四章 责任考核与追究

第十五条  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事关重大,纳入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适用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追究办法。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三种形式。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对于不重视、不认真履行此项制度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对屡犯不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更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制度,或个人独断专行、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条例报校党委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分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物理与通信电子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理与通信电子学院

20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