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 2021-06-08 浏览次数: 10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向纵深延伸,进一步推动学院党委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学院党委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是学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决策机构,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学院党委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断提升学院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

第四条凡属应当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或班子碰头会代替党委会。

第五条学院党委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和决策部署,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贯彻执行,研究具体落实的措施办法。

(二)研究决定学院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问题,制定学院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年度计划,就全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和保密工作等按照学校党委部署作出安排。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管好用好各类思想文化阵地。切实担负起教师引进、职称评聘、课程建设、教材使用、学术活动、校园文化活动等工作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

(四)研究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提任或交流意向,形成意见后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

(五)研究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研究党员发展、教育、监督、管理,研究党校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工作。

(六)负责院党委中心组学习安排和全院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安排。

(七)加强学院师德师风建设。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相关要求,开展师德师风考核,建设师德高尚、素质过硬、业务精湛教师队伍。

(八)审议决定向学校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九)研究涉及办学方向、人才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实利益等重大事项,形成意见后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十)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倡廉要求的各项重要举措,推动党委主体责任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落实。

(十一)研究决定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工作和工会、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二)讨论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三)研究决定院党委职责范围内需要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学院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其中每月第一次党委会一般安排在第一周,主要总结上一月工作,部署当月工作。

第七条学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院办公室负责人或专职组织员作为记录人员列席会议。非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工会主席、团委书记等有关人员可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每次党委会议均要形成会议纪要,每半年汇总一次,纸质版报送党委组织部,同时将电子版呈送负责联系学院党委的党员校领导、总会计师、党委委员。

第八条学院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在充分沟通、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学院党委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一般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提出。

第十条学院党委会讨论议题应坚持一事一议,由议题提出人就相关事项作说明,与会人员逐一发表意见、充分讨论,会议主持人一般末位表态。重大问题需要表决决定的,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一条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重要问题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的,一般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交换意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十二条会议记录人应如实记录学院党委会会议内容,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党委委员的发言内容和表决意见要清晰明确。会议记录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由学院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需办理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具体实施,并明确办结期限,工作推进实施情况及时向院党委书记报告。

第十四条凡属应由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提出,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在学校党委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党委会作出的决定。

第十五条学院党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参会成员(含记录人员和列席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参会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过程,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