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推动学院党政联席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提高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工作水平和效能,根据《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江西师范大学党政议事规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的会议,是对学院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最高形式。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列席负责会议记录。根据需要,书记和院长共同确定其他列席人员。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书记、院长共同确定。会前分管领导要负责形成初步方案,并与书记院长沟通。会议由院长和书记共同召集。根据议题,由院长或书记主持。
第五条学院党政联席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传达贯彻上级和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二)研究分析学院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学院事业科学发展的方案和措施。
(三)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四)审议确定学院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实验室建设、设备采购计划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本科生、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制(修)订、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原则、教学质量的监控等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人才引进、人员调进调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外出进修、攻读学位、出国出境等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受学院表彰或处罚和学校要求学院审核或推荐的教学、科研、管理等重要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八)研究学生教育管理、奖励处分、转学转专业、招生、毕业生就业、免试研究生推荐以及相关重要事项。
(九)审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教职工工作量计算办法和考核办法,津贴、酬金、奖金分配方案等。
(十)讨论通过学院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十一)研究学院向校党委、行政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二)其他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到会人数达应到人数三分之二,方能开会。进行表决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表决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口头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参加会议人员在会前要作好充分准备,根据需要对有关问题作好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讨论时,应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个人对集体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对重大问题的讨论意见如有分歧,且双方人数接近,经反复讨论仍不能统一意见时,可将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或暂缓讨论,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行复议。
第八条学院党政班子讨论干部、人事、奖惩、政审等事项,凡涉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本人及配偶、子女、亲属时,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第九条为了保证党政领导班子议事的正确性,对属下列情况者不予讨论:一是没有列入议题,临时动议的事项;二是需要论证而未经论证或论据不足的议题。
第十条出席和列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必须严守保密纪律。会议决定事项的公布,应按会议决定执行,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将会议内容向其他人员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