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与通信电子学院实验材料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1-06-08 浏览次数: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规范学院实验材料、低值品及易耗品(以下统称实验材料)的采购、管理和使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丢失、积压和浪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实验材料是指教学、科研等工作中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主要包括下述品类:

材料:指一次性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原材料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燃料、化学品、生物试剂、气体等;

低值品: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但又不属于实验材料范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易耗品:指使用寿命较短、容易损耗的物品,如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第三条 单价20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可构成独立使用和重复使用的物资属于低值耐用品,其采购、管理和使用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计划与采购

第四条 各实验室根据实践教学和科研任务的要求,综合考虑实验材料的库存及实际需要等情况,制定实验材料采购计划,填写《物理与通信电子学院实验材料申购审批表》(见附件1),经实验室主任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单批2万元以上实验材料的采购计划还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

第五条 各实验室应明确相对固定的实验材料采购人员,采购人员须按照经过审批的实验材料采购计划进行采购。

第六条 实验材料到货后,学院资产管理员和实验室相关人员必须及时认真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对照采购计划对实验材料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签字确认。验收中若发现问题,采购人员应立即向供货方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

第七条 学院建立统一的实验材料入库和出库台账。台账应包括实验室、经费类别、材料类型、名称、规格、数量、金额、供应商等具体信息。实验材料验收合格后,学院资产管理员应尽快办理入库建账手续。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领用实验材料须填写《物理与通信电子学院实验材料领用审批表》(见附件2),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办理。资产管理员应做好出库记录,即登记领用人、领用数量、领用日期等信息。

第九条 库房实验材料的保管应定位存放,做到存放有序、零整分开、账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

第十条 实验材料的采购人员、验收人员、领用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物理与通信电子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理与通信电子学院

                                        202142